五、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
金額 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
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問第二
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 分)
(一)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 50 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連
帶責任。
(二)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 200 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
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 150 萬元。
關於第二題的部分
我有寫到民訴436-1有限制簡易訴訟程序的二審上訴應該不能超過50萬(致須改用通
常程序),所以這題反訴的價額為150萬,與原訴訟50萬加起來應該已經超過簡易訴訟
程序二審可以追加反訴的範圍了吧?
因為高點解答沒有提到這一點,來問問各位高手是不是我那裡想錯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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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
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問第二
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 分)
(一)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 50 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連
帶責任。
(二)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 200 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
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 150 萬元。
關於第二題的部分
我有寫到民訴436-1有限制簡易訴訟程序的二審上訴應該不能超過50萬(致須改用通
常程序),所以這題反訴的價額為150萬,與原訴訟50萬加起來應該已經超過簡易訴訟
程序二審可以追加反訴的範圍了吧?
因為高點解答沒有提到這一點,來問問各位高手是不是我那裡想錯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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