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9條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
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跟那個單位協商,看能不能分期償還,還是有其他的方法,如果堅持不還
還是可以送去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這樣對當事人沒好處
我知道這些!但是我們沒有提供不實資料
我16今年7月份因為懷孕出嫁去區公所辦理過戶
有告知休學還有懷孕出嫁
當時我就有問過我家(我媽.妹.我)少了我的戶口是否還有低收入戶?
他當時給我的回答是還府合資格!
結果現在12月/18才來告訴說我不府合資格
7~11月的錢要追討回來
可是在我跟區公所辦好戶口遷出時就有說懷孕並且嫁到夫家了還要休
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跟那個單位協商,看能不能分期償還,還是有其他的方法,如果堅持不還
還是可以送去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這樣對當事人沒好處
我知道這些!但是我們沒有提供不實資料
我16今年7月份因為懷孕出嫁去區公所辦理過戶
有告知休學還有懷孕出嫁
當時我就有問過我家(我媽.妹.我)少了我的戶口是否還有低收入戶?
他當時給我的回答是還府合資格!
結果現在12月/18才來告訴說我不府合資格
7~11月的錢要追討回來
可是在我跟區公所辦好戶口遷出時就有說懷孕並且嫁到夫家了還要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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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相當多,因此只能選擇重點來回答~您的處境我感同身受,但公所承辦人員來通知繳回溢領補助款,也是於法有據,很多事情不是口頭告知就能算數,必須要有證明文件為憑,16歲的您出嫁又休學,已算是有工作能的人,應依法核列工資,但若您已懷孕6個月以上,可請婦產科醫師開立懷孕幾周的證明文件,或可核列非有工作能的人免核算工資。至於您媽因沒有申報薪資證明,但有加保公會,則以公會投保薪資來核算;非正式證明文件,政府是不會買帳的。再說您的部分~雖然出嫁也已遷出戶籍,但若是您媽媽要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您仍在列計人口內。註記: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您1條1條來提問~如果一家人的回答,不是您所需要的答案時,請務必告知,自會補述或刪除回答內容,特此感謝您!祝您順心如意
2013-12-1814:19:26補充:
原文:
已算是有工作能的人,
補正:
已算是有工作能力的人,
2013-12-1814:30:48補充:
至於能不能分期償還,好像目前還沒有這個協商機制,但您可已請教公所的承辦單位。
2013-12-1816:19:11補充:
即使公所承辦人員有作業上的疏忽,頂多是受行政處分而已,溢領的補助款早晚還是要繳回,換個角度
佸俏倦偾
按Ctrl+F搜尋有沒有和你一樣的問題
或是到這裡算算看http://www.mcn.tw/suan-suan-kan
如何處理的話看下面http://www.mcn.tw/xia-zai-qu/%E5%80%8B%E6%A1%88%E8...
希望可以幫到你
年滿16歲未就學就算是工作人口....
本來是一個工作人口(媽媽),一個人的收入除以3,就算薪資是2.4萬,平均下來一個人8千,當然輕輕鬆就符合低收入戶....
現在工作人口變成2人,假設一人2.4萬,兩人就4.8萬了,以4.8萬除以3是1.6萬,這時就可能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了...
就算區公所回答錯了不影響後來的結果因為你的戶籍必須遷走而妳們家的低收資格就是必須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