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小的公司最近開始討論關於部門12小時加班薪資計算方式
所以想上來跟有經驗的大大請教一下
小的部門是24小時客服制的
目前是一天兩班,一班12小時
因為我要排班,算過按照勞工什麼什麼局的算法,
平均一個月就是上15天的班就有符合勞基法的工時,
然後多上的班就算加班(就是假如這個月我排她上17天,那他就應該有2天是加班)
可是後來本公司的管理處來說,因為什麼勞基法規定勞工一天不得上班超過10小時
所以就要把我們的12小時班拆成8+4小時這樣
加班費也要更改算法
公司說因為我們是輪班制,所以要用每個月最低工時去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我這個上17天班,就是17*12=204(小時)
204-180(11月基本工時)=24(應算加班時數)
然後因為要符合勞基法(怪??),所以要用8+2(1.33)+2(1.66)的算法算加班
也就是說我當月如果總應算加班時數是24小時,
那就是有12小時用1.33算,有12小時用1.66算
這跟我本來以為應該是剛好算整整兩天的加班費想法不同,
覺得怪怪的又說不上來哪裡怪,感覺好像加班時數倍數被算少了
可是因為以前的單位沒有12小時這個問題,所以沒有遇過這樣的狀況
不想讓辛苦加班的同事薪水無形變少,所以想上來請教一下有經驗的大家
另外! 那輪班制的同事年假要怎麼算?
管理處說年假就是一天用8小時(一天為何不是九小時)算,
所以一年如果有七天就是年假有56小時
那你們輪班的請假就是扣時數,(那56/12不就一年剩下4.6天??)
還有老闆說要請病假一定先用年假先扣.扣光了才請病假(囧?)
可以這樣嗎~?
請大家教教我,我有認真查過勞基法,
可是對於輪班制跟特休的管理辦法好像沒有特別說明
不想因此損失部門內同事的權益,可是又不知該怎麼去FIGHT
我是好人來著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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