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關於\”離職特休\”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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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各位達人我95//11/6就職預計99/4/9離職已按照規定在30天前提出辭呈了我知道我的年資滿三年在勞基法上有10天的特休因此我想請問在"今年"4/9離職前我有幾天特休可以休完是不是只要在離職前"不用按照比例"我都可以休完這10天假(因為我看好多人都說是照比例休假)(可是特休不是指去年做滿一年而給予的假期嗎)(那麼為什麼要在新的一年度去規定照比例休假)還有如果我想要詢問勞工局相關問題應該詢問那個單位呢?也請提供電話給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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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in avatarKristin2010-03-28
依據勞動基準法,俗稱「年假」的「特別休假」,指的是勞工因上一年度工作年資期滿的「法定權利」。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員工應該享有的,企業不能以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等理由,擅自取消或縮減員工休假的天數。想轉換跑道,或是遭雇主解雇的人,都有權在離職前,提出休完特休假的要求。即使公司以任何理由駁回申請,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亦即�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3-25
如果您公司選擇按比例休,您可以有比例的假可以休.也就是說:1.假設您是95/11/6就職,到明年的96/11/6您就有特休7天.如果採取這個模式,那您99/04/09離職的話,也是滿3年了,也有10天的特休.沒有其他比例可以給你.2.如果您公司採用年度計算方式,如95/11/6就職日,95年度剩下一個多月,則算比例給您特休的假.離職時也是採比例來算.故~必須要同一樣的標準.不能前面採年度,離職時採比例.這樣有失公平.您只需詢問當地的限市府勞工處即可....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0-03-28
目前在臺灣一般業界(雇主)對特休假的認定模式都是以「年度」來計算的,就算是:績優電子大廠,績優百大、千大企業、.............,皆是按如此的作法。工作52.14天可休一天的特休(365/7=52.14天),年度中工作未滿一年是按比例給特休假的。工作36.5天可休一天的特休(365/10=36.5天),年度中工作未滿一年是按比例給特休假的。所以員工要離職前特休是要按比例休的,並不是全部都可以休的!所謂10天特休是指:從1/1日起到12/31日為止,這段時間內可以休的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