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職,休職,免職的差異 -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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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定:「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個人有以下疑義,懇請專家予以糾正或解答:「撤職」,是指這一年以上期間,不論是原單位或其他單位都不可任用,也沒有薪給,俟其期間過了,可以再繼續任公職,仍然具有公務員資格,屆時只是再看其他單位是否願意任用,若原單位肯任用你,就可以回去任職是嗎?「休職」,是指至少這六個月期間不可以在任何機關任職,等於強迫休息,沒有薪給,俟期滿後再回復職務,且是回原單位,具有公務員資格,是此意思嗎?若到時想去其他單位,也必須經正當程序,經原單位同意,以調用(任)方式離開是嗎?「免職」,是指免除現在的職務,直接離開單位走人,但仍具公務員資格,可以隨時到其他單位應徵,看他是否要用你,而不受如前述有期間的限制,是嗎?以上的撤職、休職、免職處罰後,是不是都仍然具有公務員資格,不需要再重新參加考試,只要去應徵,有機關願意用你仍然可以任公職?還是說有哪些是連資格都沒了,一定要再參加考試,重新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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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la avatarLeila2011-03-08
1.撤職 : 公務人員懲戒處份的一種。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 : 撤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期間至少一年。(所以至少一年期間內沒工作,但一年過後又可以當回公務人員了)
2. 休職 : 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期間至少六個月,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3. 免職 : 指公務人員受到行政懲處,是使對國家的職務關係的消滅。(年終考績為丁等或是被一次記兩大過)所以說,免職就是捲鋪蓋走路。
Agatha avatarAgatha2011-03-06
撤職 : 公務人員懲戒處份的一種。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 : 撤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期間至少一年。(所以至少一年期間內沒工作,但一年過後又可以當回公務人員了) ----一年過後呢?還有既然成立,刑法部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