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法的加重詐欺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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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法的加重詐欺罪

刑339-4: Ⅰ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
散布而犯之。
Ⅱ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毫無反應,就是個時事立法,雖然罰金高得嚇人,有一百萬,

但相較於詐騙集團億來億去的所得,根本只是一片蛋糕,感覺是有點雞肋。



有疑慮的是第一項第二款的立法理由:

(二)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
,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
共同犯之」列為第二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
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立法理由說這結夥犯居然包括同謀共同正犯

完全牴觸以往實務見解的判例



76台上7210判例: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
分擔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



請問大家

這熱騰騰的條文

假設現在有1名同謀共同正犯+2名實行共同正犯為詐欺行為

是要依照立法理由的,成立刑339-4Ⅰ(2)的結夥犯

還是要照實務見解的,不成立結夥犯呢?










┌───────────────────────────────────┐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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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華 民 國 A000000000  《黨工們同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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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4-07-23
結論寫反了? 立法理由是說不成立結夥犯吧
Emma avatarEmma2014-07-23
立法理由指的不是實務定義的結夥犯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07-25
一樓推文修正:立法理由裡面的"共同犯之"的加重要件,有了也
不一定會成立結夥犯
Eden avatarEden2014-07-27
立法理由就寫的很清楚了。
Necoo avatarNecoo2014-07-3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
Emma avatarEmma2014-08-02
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Leila avatarLeila2014-08-03
76台上7210不代表所有人數加重條件之罪,都同樣解釋
Delia avatarDelia2014-08-07
立法理由所舉的222條1項1款,就跟76台上7210的解釋不同
Kelly avatarKelly2014-08-10
囧~~~ 謝謝大家!!
Mary avatarMary2014-08-10
推樓樓上
Iris avatarIris2014-08-13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才適
用76台上7210判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並沒有「結夥」的字眼好嗎?
Hardy avatarHardy2014-08-17
謝謝~~~~~~
Hedy avatarHedy2014-08-20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這幾個字裡面沒有結夥吧...!!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8-21
第222條的二人 實務沒特別說在場,可是他們把在場放
很寬,用起來也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