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標題
明確性原則包含了「行政行為明確性」、「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三種類型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只規範了「行政行為明確性」這種類型
那麼行政行為遵守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時,是回歸憲法位階來適用嗎?
先謝謝各位前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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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性原則包含了「行政行為明確性」、「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三種類型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只規範了「行政行為明確性」這種類型
那麼行政行為遵守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時,是回歸憲法位階來適用嗎?
先謝謝各位前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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