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76年台上字771號判例大意是這樣的
民法629條所代表的提單的物權性
以運送人尚未喪失對該貨物的占有為前提
如果該物已因竊盜或遺失而無法回復占有或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則提單的交付即不等於該物之交付
僅代表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與....
我想問,為什麼會做這樣的限縮解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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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76年台上字771號判例大意是這樣的
民法629條所代表的提單的物權性
以運送人尚未喪失對該貨物的占有為前提
如果該物已因竊盜或遺失而無法回復占有或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則提單的交付即不等於該物之交付
僅代表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與....
我想問,為什麼會做這樣的限縮解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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