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基法的問題請教大家,謝謝 - 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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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3/1到一家公司上班
結果到3/11號當天,快要下班的時候
老闆就跟朋友說不適合這份工作
當下就用時薪120,算薪水給我朋友
過幾天朋友覺得老闆很不合理
當初在2/26過去公司面試
老闆是說月薪3萬,結果要我朋友離開
卻是用時薪120算,這問這樣合法嗎(第一個問題)

在那11天的工作時間
朋友完全沒有讓該公司有任何的重大損失或破壞公司名譽
或是對老闆造成傷害
或許就是老闆單純覺得朋友的手腳慢
要朋友離開也沒事先告知&沒緩衝期
更沒有資遣費,請問這樣合法嗎(第二個問題)


沒有幫朋友加入勞保&健保
最後算薪水的時候還扣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
真的有夠誇張的
請問這種沒有加入勞健保,要如何投訴呢(第三個問題)

就這三個問題請教這位,拜託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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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en avatarEden2013-03-18
1.看契約有沒有註明薪資 2.照勞基法應該要給1/12月薪
3.勞工局啊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03-19
3個月內開除員工是不需要事先告知的
Zora avatarZora2013-03-23
至於老闆認為你朋友手腳慢,可能要提出具體實證
否則這不能是請你朋友離開的理由
其他部分,都違反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