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偏向人合性質還是資合性質? - 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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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題目了

42 下列關於有限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限公司由於受限其人合性質與法令規定,故不得成為上市、櫃公司

(B)有限公司之增資須經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倘新股東欲加入,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B)有限公司中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並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況,查閱財
產文件與帳簿表冊等

(D)為了強化有限公司經營團隊的專業性,有限公司之董事可由非股東擔任


其實這題還算考的滿清楚了,我來嘗試解說一下

(A)基於立法者立法之初,即規劃股份有限公司為大型公司,故而僅股份有限公司可
以公開發行,其後之上市上櫃自然限於股份有限公司

法條的話,在第156條第3項


(B)考法條,第106條的規定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條主要是基於增資手續不應太過困難,畢竟對於公司債權人來說是個優勢
(無保護債權人必要)
但基於有限公司閉鎖性(閉鎖性請恰老師詢問)
所以若需要有新人加入,必須要全體同意



(C)一樣考法條,第109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本條文經濟部有解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就是非董事之股東

蓋有限公司基於經營所有合一,必須股東方可當選董事,其餘非董事之股東自應賦予
監察權方屬正常。


(D)一樣考法條,第108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
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有限公司有經營所有合一,所以股東必須由董事中選出




回到原始問題,學者通說認為,判斷資合、人合之標準在於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擔之
型態而定,故而基於公司法第99條之規定,故而有限公司應屬資合公司


但目前有限公司法條中,太多準用無限公司(人合)公司之規定,殊有不當,未來
應予立法修正之,但經濟部目前並沒有特別推動的感覺(默)



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 我的專業科目考科有公司法
: 上課的時候老師說有限公司是偏向資合性質
: 我一直記得 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偏向資合 無限和兩合公司才是人合啊
: 但昨天上法緒總複習 法緒老師卻說是偏向人合性質
: 102年身障特考三等 法緒42題 A選項
: 題目所指有限公司受限於人合規定 這個選項是正確的
: 下課的時候我跑去問法緒老師 老師堅稱是人合沒錯
: 讓我覺得很不知所措 公司法還是我的專業科目
: 請問各位高手到底是資合還人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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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生一起,別想得這樣美,當中少不了,道別離
想歡歡喜喜,但明白這道理,風光怎麼會,沒終期

最後你會發現,其實,都只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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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5-16
推推!!!
Annie avatarAnnie2013-05-19
多謝您詳細的解說 推推推
Hedda avatarHedda2013-05-21
雖然D是很明顯錯誤 如果有限公司是資合性質 那A也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