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事訴訟法第四條 - 考試Yuri · 2016-04-1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第四條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請問生徒跟寄寓人是?? 因為自己讀不懂 麻煩大家了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Oliver2016-04-15寄寓地者,指非以設定住居所之意思,而寄寓於他人之處所,歇宿停留較久者而言Lily2016-04-16學徒 早期蠻多會寄住在老闆工廠 現在也還有 但應該比較少Jacob2016-04-21現在比較沒有學徒住在師傅家的情形 這條比較多用在租屋者 而戶籍沒有遷到租屋處的情形Isla2016-04-23學生,住在租屋處的出外人,抄日本法條喔,科科Skylar Davis2016-04-24其他寄寓人就照著前面生徒,受僱人類似概念去想就可以了Ingrid2016-04-27生徒會長>\\\<Related Posts志光尊榮禮卷2000元兩張刑法分則 216行使文書罪 & 賣仿冒光碟犯罪預防與警察政策基本電學水利會考試考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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