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無權處分+繼承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如題

甲借車給乙,乙私自賣給惡意的丙,但車子未交付,後來乙死,甲(98修法前)繼承乙的
一切,請問乙丙的法律關係為何?


我的癥結點是-答案是說因為乙丙間買賣契約成立,所以甲需交付車子,但丙不是惡意嗎
?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制度不成立的情況下,為什麼買賣契約還是成立呢?


還請高人提點,感謝(鞠躬)

--

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1-02
應該是買賣契約是債權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就能成立並且
Jake avatarJake2017-01-03
有履行的義務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是物權無因性的規定
兩者不衝突 有錯煩請指正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7-01-07
再補一句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7-01-10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移轉物權 契約是否成立是債權行為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01-12
買賣契約是負擔行為,動產交付才是處分行為。而負擔行為
Necoo avatarNecoo2017-01-13
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為必要,故買賣契約仍然有
效。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7-01-14
118 1項是無權處分 效力未定 要看甲承認還是不承認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7-01-17
一定要切記債權與物權行為要分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