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請問“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之意義為何?
例如準用之第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
有人。
=》本條明白指出“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
但若以地上權為例,772“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之規定是指地上權時效取得可以因
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嗎?
又如果是的話,為何所有以外財產權之取得可以適用,而所有權不行?
--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請問“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之意義為何?
例如準用之第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
有人。
=》本條明白指出“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
但若以地上權為例,772“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之規定是指地上權時效取得可以因
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嗎?
又如果是的話,為何所有以外財產權之取得可以適用,而所有權不行?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