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許士宦老師針對在
"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物的受讓人,受原訴訟判決效力所及,
僅指受讓人不得再爭執原訴訟當事人間已確定之法律關係,
不代表受讓人本身的權利被遮斷。"
這意思是指受讓人只受到既判力爭點效的拘束嗎?
所以假如甲與乙成立土地買賣契約,
乙是土地所有人卻拒絕辦理過戶並於訴訟繫屬中移轉所有權給丙。
如果本案判決甲勝訴,判決效力及於丙,
甲再向丙提起後訴,丙受前訴判決拘束的只是不能否認甲乙間確實有買賣契約,
但丙仍可以向甲主張自己已取得所有權。
這樣理解對嗎?
那麼若是丙在前訴,曾經受告知參與訴訟卻未參加,所受的判決效力有差別嗎?
有點弄不清楚所謂受讓人"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的到底是什麼...
是爭點效、遮斷效、還是執行力也包括呢?
感謝大家能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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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老師針對在
"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物的受讓人,受原訴訟判決效力所及,
僅指受讓人不得再爭執原訴訟當事人間已確定之法律關係,
不代表受讓人本身的權利被遮斷。"
這意思是指受讓人只受到既判力爭點效的拘束嗎?
所以假如甲與乙成立土地買賣契約,
乙是土地所有人卻拒絕辦理過戶並於訴訟繫屬中移轉所有權給丙。
如果本案判決甲勝訴,判決效力及於丙,
甲再向丙提起後訴,丙受前訴判決拘束的只是不能否認甲乙間確實有買賣契約,
但丙仍可以向甲主張自己已取得所有權。
這樣理解對嗎?
那麼若是丙在前訴,曾經受告知參與訴訟卻未參加,所受的判決效力有差別嗎?
有點弄不清楚所謂受讓人"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的到底是什麼...
是爭點效、遮斷效、還是執行力也包括呢?
感謝大家能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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