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寫,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並不是依照勞基法寫,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0
小時。
導致我們是輪班,雙週變形制度,一例一休,公司以月單位排班,月扣除例假,休假,剩
下都要算工時。
這樣很不合理,遇到國定假日要算正常工作時數,且為何不是以2周來看,是以月來看
--
小時。
導致我們是輪班,雙週變形制度,一例一休,公司以月單位排班,月扣除例假,休假,剩
下都要算工時。
這樣很不合理,遇到國定假日要算正常工作時數,且為何不是以2周來看,是以月來看
--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