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1-1 II後段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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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1-1 II: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

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

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我想請問的是後段部分,「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

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是否以「發布、變更解釋函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為前提?

感謝高手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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