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刑法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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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自91年開始,菸酒非屬公告列管之管制物品

從91年開始走私菸酒不再屬於懲治走私條例上之犯罪

假設某甲在90年一月走私菸酒,是否不再依本條例追訴

周易老師的書是認為法律變更 且是刪除處罰規定,我有詢問作者,老師的回答似乎認為這不是空白構成要件(我的理解)

但我翻了實務見解,例如大法官103號解釋

還是覺得這是空白構成要件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請問一下這條是不是在考空白刑法屬於法律變更還是事實變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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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7-01-25
事實變更 無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7-01-28
實務認為就是你衰小,別跟我扯法律變更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7-01-30
事實變更 所以不適用第二條
Annie avatarAnnie2017-01-31
空白刑法不就是192還是195 有點忘了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02-05
老實說,周易他們出的書要挑過,很多寫的狗屁不通,很多
見解是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