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方面問題 -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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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sosasa (紅茶瑪奇朵)》之銘言:
: 請問朋友職場上簽約
: 如果中途離職必須還四分之一的薪水
: 請問這樣是該正常的嗎?可簽約嗎?
: ( 例如月薪23000還四分之一是5千多
: 如果只做三個月就 5千多x3 )

這個看薪資結構來判斷可不可行。

一般來說,比較常見的方式是本薪+經常性津貼(飲食、交通)固定不收回,公司薪資內額外
有一項"簽約津貼",未做滿一定時間須繳回,這樣是可行的。

如果中途離職須返還1/4,我會問:是返還本薪的1/4?還是全額(含津貼)的1/4?

基本上兩者都不合理:
返還本薪的1/4,但本薪是我勞動所得,為什麼要返還?
返還全額的1/4,公司有額外支付簽約金嗎? 簽約金>=返還額那是合理的,否則不合理。

如果公司認為這樣玩有依據,可以請你朋友掃描公司合約書,至勞動部網站陳情詢問:
https://kmvc.mol.gov.tw/DocPCaseNet/WriteMail/WriteMail.aspx

附件可夾帶公司合約書,勞動部會告訴你能不能這樣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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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n avatarLauren2015-08-17
謝謝您 我換轉給我朋友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