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結婚之徹消,何者錯誤?
=>徹消得要求損害賠償,但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請求賠償。
(那為什麼撤銷之效力不朔及暨往??)
2.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但代理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書這句我不懂!!)
3.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權人得主張抵銷。(為什麼不是債務人主張???他不是被債權人侵權嗎?)
4. 甲夫乙妻育有一子丙,若甲丙同時死亡,則下列何者與乙同為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丙之子女 (WHY???不是妻優先然後才是孫子嗎?)
--
=>徹消得要求損害賠償,但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請求賠償。
(那為什麼撤銷之效力不朔及暨往??)
2.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但代理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書這句我不懂!!)
3.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權人得主張抵銷。(為什麼不是債務人主張???他不是被債權人侵權嗎?)
4. 甲夫乙妻育有一子丙,若甲丙同時死亡,則下列何者與乙同為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丙之子女 (WHY???不是妻優先然後才是孫子嗎?)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