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公告律師新制草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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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yinthesky (風)》之銘言:
: 把ptt0219大大的資料整理如下,加上兩點小弟的想法,

再加上修改緩衝時間與增加部分文字。

歡迎大家複製寄爆考選部,避免我們學生的聲音被淹沒在既得利益者的手中。

方便的話,複製貼上時,原標注紅色者,幫忙補上色。

考選部信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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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部公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

本人陳述以下三點意見:

一、草案內容未明定過渡期間條款,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亦與法有違。
應採本數不計,給予兩年緩衝過渡期間。

二、以目前改題方式,改題委員針對二試給分有其判斷餘地,但卻又
另設低標的分數標準,易落入圖利既得利益者之口舌。
若欲調整率取人數,修正草案可以調整錄取百分比即可達到此一要求。

三、為避免以上兩種情形出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考試規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建議修正如下:

1.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
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
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2.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三十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
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
予及格。

3.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
,分別以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及格標準。計算
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
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計算全程到考人數遇小數點
時,採整數予以進位。
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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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Mason2017-05-13
三個「百分之三十」,建議上色。
Sandy avatarSandy2017-05-13
這樣子考選部才能一目瞭然看出與現行考試規則的差異性。
Erin avatarErin2017-05-14
請問 不本數不計 是什麼?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05-17
民國106年不計入兩年緩衝期,因為考試簡章已公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