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銓 關於復職的法規衝突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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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第六條

依第三條第一款(刑訴程序被通緝羈押者)或第四條(主管長官對被付懲戒情節重大的
所屬職員依職權先行停職)停職之公務員,未受徹休或徒刑之執行""應""許復職,
並補給停職期間之俸給。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懲戒案件處理辦法第九條

依懲戒法第四條(剛剛說的情節重大)停職者,""不得""先予復職。




兩條口氣都很強硬看起來沒有裁量空間

在情節重大被付懲戒方面 一個要你復職一個說不行


是我理解錯誤嗎?

要是真是這樣考試時要怎麼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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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04-12
再細讀應該可以發現,懲戒法6指的是刑事判決或懲戒決定"後"
John avatarJohn2014-04-13
行政院..處理辦法9則是指''前''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04-17
懲6的規定比較簡單,處理辦法9的規定較詳細!
Jacob avatarJacob2014-04-21
情節重大運用到不確定法律概念,乃行政機關判斷之空間,既得
Gary avatarGary2014-04-25
以職權得先行停止...,便有裁量空間
Dinah avatarDinah2014-04-30
懲6只要把重點放在懲3就好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05-01
懲4連結處理辦法9,請節重大就不可先復職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5-02
因為辦法9的立法理由是針對‘機關運作’,
Ula avatarUla2014-05-04
懲4是為了避免懲戒人有滅證,所以不要先讓他復職
Jake avatarJake2014-05-05
避免讓他滅證後,影響機關運行!
Jake avatarJake2014-05-07
刑事判決確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