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第六條
依第三條第一款(刑訴程序被通緝羈押者)或第四條(主管長官對被付懲戒情節重大的
所屬職員依職權先行停職)停職之公務員,未受徹休或徒刑之執行""應""許復職,
並補給停職期間之俸給。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懲戒案件處理辦法第九條
依懲戒法第四條(剛剛說的情節重大)停職者,""不得""先予復職。
兩條口氣都很強硬看起來沒有裁量空間
在情節重大被付懲戒方面 一個要你復職一個說不行
是我理解錯誤嗎?
要是真是這樣考試時要怎麼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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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第一款(刑訴程序被通緝羈押者)或第四條(主管長官對被付懲戒情節重大的
所屬職員依職權先行停職)停職之公務員,未受徹休或徒刑之執行""應""許復職,
並補給停職期間之俸給。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懲戒案件處理辦法第九條
依懲戒法第四條(剛剛說的情節重大)停職者,""不得""先予復職。
兩條口氣都很強硬看起來沒有裁量空間
在情節重大被付懲戒方面 一個要你復職一個說不行
是我理解錯誤嗎?
要是真是這樣考試時要怎麼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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