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 我主要是以舊訴訟標的理論來判斷
訴訟標的是指 實體上的法律關係
也有人直接以 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來判斷
這部分常把我搞混
例如說 民法359條 物之瑕疵可以有 解除契約的權利 跟 減少價金的權利
這部分是兩個不同權利算是兩個訴訟標的嗎?
又像是 原告以買賣房屋請求被告移轉登記
但於訴訟繫屬中房屋滅失
法官請原告改聲明為請求損害賠償
這樣訴訟標的是一樣的嗎? 但是移轉登記請求權 跟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個不同權利...
會有這樣的問題是因為
這牽涉到法官闡明權是199還是199-1
199-1是闡明主張數項法律關係 應該是訴訟標的不同的闡明
但是以上的例子 我常會分不清楚是訴之聲明還是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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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是指 實體上的法律關係
也有人直接以 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來判斷
這部分常把我搞混
例如說 民法359條 物之瑕疵可以有 解除契約的權利 跟 減少價金的權利
這部分是兩個不同權利算是兩個訴訟標的嗎?
又像是 原告以買賣房屋請求被告移轉登記
但於訴訟繫屬中房屋滅失
法官請原告改聲明為請求損害賠償
這樣訴訟標的是一樣的嗎? 但是移轉登記請求權 跟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個不同權利...
會有這樣的問題是因為
這牽涉到法官闡明權是199還是199-1
199-1是闡明主張數項法律關係 應該是訴訟標的不同的闡明
但是以上的例子 我常會分不清楚是訴之聲明還是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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