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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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 我主要是以舊訴訟標的理論來判斷

訴訟標的是指 實體上的法律關係

也有人直接以 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來判斷

這部分常把我搞混

例如說 民法359條 物之瑕疵可以有 解除契約的權利 跟 減少價金的權利

這部分是兩個不同權利算是兩個訴訟標的嗎?


又像是 原告以買賣房屋請求被告移轉登記

但於訴訟繫屬中房屋滅失

法官請原告改聲明為請求損害賠償

這樣訴訟標的是一樣的嗎? 但是移轉登記請求權 跟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個不同權利...


會有這樣的問題是因為

這牽涉到法官闡明權是199還是199-1

199-1是闡明主張數項法律關係 應該是訴訟標的不同的闡明

但是以上的例子 我常會分不清楚是訴之聲明還是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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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14-04-15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移轉登記請求權的變形(替代物)本質
上都是基於房屋買賣契約的348請求權,只是給付的方式
不同而已,所以應依199闡明
Yedda avatarYedda2014-04-19
補充:255條第一項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