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公司誣賴曠職 -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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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

我是10/26(星期一)接到公司電話通知被資遣
不用再去上班,但沒任何證明
最近想申請調解拿回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我朋友說很多公司會誣賴員工曠職以避免付錢

我查勞基法第12條最後說: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換言之,如果公司要誣賴我是曠職的話,必須在11/25以前用書面通知我因曠職而被開除
對嗎?如果超過11/25之後就不能了

所以為了避免被誣賴,最好是在11/25之後申請調解,主張自己是被資遣而非開除
請問我的理解正確嗎?

好像也有人說要從第3日算起,也就是10/28曠職,公司可以到11/27再通知
不曉得何者正確?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所謂「三十日內為之」的法律定義
意思是要有存證信函一類的才行,對嗎?
不然公司在30日後隨便寫一封聲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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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Annie2015-11-26
其實當初10/26你沒先留在公司等流程跑完就錯了..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5-11-29
很多時候怕資方婊人..寧可在那邊多發呆幾天也要拿到可
當實證的東西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12-03
用電話錄音套出話來再去檢舉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5-12-03
電話錄音應該也太遲了...
Hedy avatarHedy2015-12-03
等你被誣再想吧....
Regina avatarRegina2015-12-04
先拿到你是被資遣的證據再去調解
Bennie avatarBennie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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