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
應納金額……。」,某行政執行分署依此規定,通知某甲清繳應納金額。問:該項通知性
質為何?某甲對此應納金額有爭議,應如何救濟?試申述之。
某甲對此應納金額有爭議,應如何救濟?
這問題我從網路上找答案有兩種解答.......
一說是行政訴訟法307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另一說是執行法第九條的聲明異議
我的想法是此應納金額應該基礎處分就決定了
對此金額有爭議應該是對基礎處分訴願行政訴訟???
我主要的問題是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前有一張行政處分(交通罰單.稅單)
為什麼不針對那一張行政處分救濟
而要等到行政執行才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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