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程序法148條第2項,行政機關要簽自願執行約款需要得到上級認可
此項立法目的是因為自願執行約款會使人民可以直接依訴訟法305條強執
所以有可能因為執行拍賣造成公益影響所以要先得到認可。
疑問的點是,如果是兩個機關間的行政契約,是否就不需要受148II限制呢?
2.另外一個問題是:
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中,學說說可以併用行政處分的例外是裁罰性處分,
那麼對於最高院95年第7次行庭會議的甲說也就是實務見解,好像是認為
健保局對特約醫事機構的停止特約是"公法上應處罰的強制規定"。
那不就是裁罰性處分,符合學說的併用禁止例外,為何乙說(學說見解)
又會反對實務,認為只是一個契約終止權呢?
謝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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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立法目的是因為自願執行約款會使人民可以直接依訴訟法305條強執
所以有可能因為執行拍賣造成公益影響所以要先得到認可。
疑問的點是,如果是兩個機關間的行政契約,是否就不需要受148II限制呢?
2.另外一個問題是:
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中,學說說可以併用行政處分的例外是裁罰性處分,
那麼對於最高院95年第7次行庭會議的甲說也就是實務見解,好像是認為
健保局對特約醫事機構的停止特約是"公法上應處罰的強制規定"。
那不就是裁罰性處分,符合學說的併用禁止例外,為何乙說(學說見解)
又會反對實務,認為只是一個契約終止權呢?
謝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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