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二項第六款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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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考不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6款: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
,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請問一下為什麼訂在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 請問有人知道原由嗎??
謝謝

另外跟我一樣邊工作邊準備國考的大大們加油,兼職的考生真的好累,公司,家庭,課業都要
兼顧,國考真的是條很寂寞孤獨的路,希望大家堅持下去,唯有堅持才有機會!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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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04-05
因為開放大陸探親
Andy avatarAndy2014-04-05
76年解嚴 年底制定了一堆類似的法令 唸兩岸注意一下
Mia avatarMia2014-04-07
這條重要性很低,稍微看過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