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考不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6款: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
,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請問一下為什麼訂在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 請問有人知道原由嗎??
謝謝
另外跟我一樣邊工作邊準備國考的大大們加油,兼職的考生真的好累,公司,家庭,課業都要
兼顧,國考真的是條很寂寞孤獨的路,希望大家堅持下去,唯有堅持才有機會!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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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
,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請問一下為什麼訂在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 請問有人知道原由嗎??
謝謝
另外跟我一樣邊工作邊準備國考的大大們加油,兼職的考生真的好累,公司,家庭,課業都要
兼顧,國考真的是條很寂寞孤獨的路,希望大家堅持下去,唯有堅持才有機會!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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