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看蔡憲文99年出版的行政法課本中有個個案
是關於受停業處分中,經申請核准變更其商號及負責人登記的問題(在p692-693)
其中課本指出在98年4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表示,
主管機關得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1條和11條規定,撤銷商號名稱和負責人變更.
我想問的是
依該條例3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
之申請。
然依法應停止受理變更登記,為何當初會同意變更登記,又為何事後又可以撤銷變更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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