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14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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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行程法有一點問題

符合第114條有瑕疵的VA時

得補正

請問一下補正前的VA是

有效 無效 還是暫時失效

這部分有點搞混





謝謝

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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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Annie2018-03-01
行政處分只要做成就一律有效,縱使具無效事由也得認定
後才自始當然失效
George avatarGeorge2018-03-05
行政處分的效力跟合違法性得拆開來看,兩者不當然掛勾
Oscar avatarOscar2018-03-08
114第二項白話:訴願終結前處分有效但得補正(反面亦得撤)
所以沒你所謂的暫時失效這說法
John avatarJohn2018-03-13
有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