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實質競合』 -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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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原PO目前正準備高普考,使用的是105林清老師的行政法函授,想請問有關實質
競合究竟是得併合處罰,還是分別處罰?

在上到4-207倒數第七行『實質上之數行為違反數法條而處罰結果不一者,其得併合
處罰,固不待言。』,老師有提到這個是實質競合。


可是在上到4-208的時候,談到實質競合時,依據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
同行政法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我在解讀第25條的時候沒有疑問,可是回去翻4-207的時候卻覺得很矛盾,明明都是數行
為違反數義務,為什麼4-207是說得併合處罰,可是到了4-208又說要分別處罰呢?到底是
可不可以併合處罰啊?

以上,先謝謝大家的幫忙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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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6-05-05
併合(重複)處罰
Dinah avatarDinah2016-05-10
分別處罰就是併罰end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5-13
兩行為違反兩項義務 分別罰一萬 併起來不就兩萬
Ivy avatarIvy2016-05-14
併合處罰→罰鍰、沒入分別處罰
上面是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