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行政法一年了
對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
就直接反射信賴保護原則
可以請求損失補償
但是今天做題目時看到解答說
因為公務員過失(沒注意安全不合格而發建照)
導致申請人的財產權受損害
符合國賠要件可以申請
似乎有道理耶
可是我本來想法是建照本來就違法
申請人本來就不能說那是他的權利
而且撤銷違法處分本身是合法行為
行政程序法也明文規定是損失補償了
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還是人民有兩種方式擇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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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
就直接反射信賴保護原則
可以請求損失補償
但是今天做題目時看到解答說
因為公務員過失(沒注意安全不合格而發建照)
導致申請人的財產權受損害
符合國賠要件可以申請
似乎有道理耶
可是我本來想法是建照本來就違法
申請人本來就不能說那是他的權利
而且撤銷違法處分本身是合法行為
行政程序法也明文規定是損失補償了
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還是人民有兩種方式擇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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