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
其效力之日期。
關於後半“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有疑問
所謂另定日期
是指例如每月給予加給但嗣後撤銷,機關得自“現在到過去其中某一個月”的期間進行追
討。
亦或是定某一個月為溯及既往的“時點”
開始追討而某一個月到現在的均不予追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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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效力之日期。
關於後半“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有疑問
所謂另定日期
是指例如每月給予加給但嗣後撤銷,機關得自“現在到過去其中某一個月”的期間進行追
討。
亦或是定某一個月為溯及既往的“時點”
開始追討而某一個月到現在的均不予追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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