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性的行政罰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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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請問一下裁罰性的行政罰(非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權)
: 是否可以概括授權呢??
: 我看植憲的書,上面寫可以概括式授權
: 可是我看了一下釋字394,619,638
: 講到裁罰性質時,這幾號都說要具體授權
: 只是單純限制人民其他權利(生命身體之外)時,可以概括授權
: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 感謝


對於明確性原則 真的很讓我混淆

借用前人整理

J522告訴我們 明確與否應和法令對人民的影響相稱

J612又區分出兩個標準

1.侵犯的基本權種類

A.涉及生命和自由權的的 採嚴格審查
B.涉及其他權利如財產權 採寬鬆審查

2.限制手段的輕重

A.刑罰的 採嚴格審查
B.其他種類如行政罰的 採寬鬆審查

依照這個去推 罰鍰是可以用寬鬆審查的

但看推文不少人覺得行政罰種類應該要嚴格審查

原本給付行政 可以用舉重明輕說他是概括授權

但J614告訴我們

給付行政若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 就需要
"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請問有沒有高手能整理一下 到底何時可用概括授權 何時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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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11-16
因離考試稍久,記不起來,給個方向供參考:522的說明,到
後來的釋字,可以看出什麼事項寬跟嚴,有位移,所以套回5
22會很怪。再來,注意看的文章區分寬、嚴、更嚴的基準是
哪個,不然這樣分很浮動。釋字是個案,有時候跟原則違反
,這就需要記憶。建議去看莊國榮有篇授權明確性的短文,
我以前也弄不懂,但看完就清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