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客觀合併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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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提起預備之訴,先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張, 備位請求乙、丙
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駁回甲
其餘之訴。乙未上訴,甲以第一審判決 之結果無從執行,而提起上訴,請求乙、丙公司
連帶給付 3000 萬元。


查了網路上補習班的擬答如下,

這題考 訴之客觀合併,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

此題題示:"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

算是就先位之訴的請求已獲容認(不管這股票是丙公司給的還是乙給的)

,備位請求即無庸裁判。


可是題示也說了 甲對於這樣的判決之結果無從執行 (因為乙可能就沒有2000張股票呀

又或者 丙公司股票才有價值呀,那這樣這個判決對甲無實益,但現在又無法上訴要求

乙丙給付金錢,那實務上,甲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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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ga avatarOlga2023-02-12
這題就是在考未經審判的備位請求 上訴後該如何審理
就把多種學說見解寫出來啊
這補習班的擬答有夠爛的
Edwina avatarEdwina2023-02-14
怎麼會是先位之訴已獲容任,訴之聲明寫乙丙連帶給付丙
公司股票,判決結果是乙應給付(給付誰的股票?),丙
不用連帶給付,那就是這部分的請求被駁回了啊
Doris avatarDoris2023-02-15
至於「無法強制執行」是不是合法的上訴理由是另一回事
,畢竟股票是代替物,可以由執行法院以債務人購買之後
向債務人求償(參強執注意事項)
Aaliyah avatarAaliyah2023-02-16
感謝 (頭好痛//抱頭//果然半路出家自己念法律很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