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31條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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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一下

刑法31條 共分與身分之關係

第一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可以理解成 純正身分犯嗎?

第二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可以理解成 不純正身分犯嗎?

看知識+ 滿多人都這樣理解的

可是函授老師說 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 跟 31條第1,2項 切入角度不同

但又沒說的仔細 所以問一下各位 解開我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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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2-23
所謂純正身分犯是指行為人需具特定資格才能犯這條罪,如
公務員受賄,肇事逃逸,這兩個犯罪一定要是公務員或是肇
Oliver avatarOliver2014-02-27
事者才能違犯這兩條犯罪,而不純正身分犯是指行為人之資
格乃是在於刑責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無此身分只能成立
基本構成要件犯罪,如兒子殺父親,不用271殺人罪而是272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不純正身分犯不可以寫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