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訴訟法196條跟8條2項的區分 ??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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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有通說定見嗎

我原本是看李建良的分類
後來又找實務
後來又看林清的 似乎都有點不同

我原本的建立概念是
196條1項是執行不法結果排除
8條2項不當得利返還給付

但奇怪的是
李建良前面撤銷訴訟的時候 提到先繳納空汙費案例
撤銷後 是不當得利返還
卻又是用196條1項 分類有點前後矛盾

但實務有找到明確提到條文的 (判決通常沒有)
則似乎是把196條1項跟8條2項混用 沒有啥區分
而且也都有稱不當得利


而林清似乎是用金錢8條2項 非金錢196條來區分

請教一下 是太鑽牛角尖
還是這個原本就還沒有形成通說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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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Daniel2021-05-19
看過林清的解題書就再也不信他了QQ
Faithe avatarFaithe2021-05-22
兩者應該沒區別實益與標準
Emma avatarEmma2021-05-27
196條1項恢復原狀
2項是不能恢復時轉確認已執行的處分違法
8條是一般給付訴訟
差別在於196條不是訴訟種類
Rachel avatarRachel2021-05-27
不能單獨存在
而8條是
是單獨存在
Ina avatarIna2021-06-01
原PO是問8條2項..其實都是附隨4提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