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法官釋字461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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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其中內容:"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
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想請問:
1.如果沒邀請來備詢,三院院長也能不請自來?
2.如果邀請了但不想來,三院院長就能不來?

以上是備詢,如果是質詢,按照憲法增修第3條:"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
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是不是請他們來,他們就一定要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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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6-04-28
你是說立法院質詢那三院院長嗎…………?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6-05-01
1.可以來,憲法本文71條。2.憲政慣例是不會邀請他們的,
也就是釋字461號的意思。
Yuri avatarYuri2016-05-04
至於增修3只提到 “行政院” 跟 “其各部會首長” 就是
行政向立法負責的表現。
Ethan avatarEthan2016-05-08
請問所以增修3的"各部會首長"不含三院院長囉?所以三院院
長也不會被"質詢"嗎?謝謝
Tracy avatarTracy2016-05-10
可以對照一下71條:關係“院”院長 及 各“部會”首長
所以不包括各院院長
Eden avatarEden2016-05-15
且71條的院長跟首長是“得列席陳述意見”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6-05-16
對照一下增修3,意思就是三院院長有事想講可以出席會議
,但不是立法院質詢的客體,僅有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
而被質詢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6-05-21
我了解了,謝謝N大!
Andrew avatarAndrew2016-05-22
質詢有負責的意味 如果三院長受質詢有違憲之虞..跟總統一樣
Jake avatarJake2016-05-24
好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