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請教 "強制拆除" 的疑義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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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版友們

關於『行政罰』第二條的強制拆除
一直有以下疑惑無法搞懂,還請版友們分享意見,幫忙解惑

狀況:
依建築法,發現一違建事實,行政機關的處置

# 究竟是依行政罰法第二條強制拆除?
# 還是選擇給當事人一個行政處分命他拆除,
如果不拆就移送行政執行分署,逕行『代履行』,
行政執行分署幫你拆,事後收你拆除費?


同狀況
如果代履行就已經可以達到拆除違建目的,
為何還會有『直接強制』的『拆除住宅、建築物』的需求???

爬文有找到精華區的一篇文章 (精華區文章:https://goo.gl/W5zaS6)
討論的是『行政罰』的『強制拆除』與『直接強制』的『拆除住宅、建物』有何不同
但,如果行政機關以『代履行』就可以達到拆除違建的目的,
根本無須進入『直接強制』的階段不是嗎?


先謝謝版友們的分享與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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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6-04-29
行政執行分署只有負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Cara avatarCara2016-05-03
上述正解
Emma avatarEmma2016-05-05
這錯的有點離譜欸,這不是行政執行嗎?
Ula avatarUla2016-05-08
.............你搞錯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