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第43條之7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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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證交法第43條之7規定: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這裡的「再行賣出」應是指證交法第22條第3項的再次發行

不知道有沒有包含私募有價證券的再轉讓?!

也就是私募有價證券的再轉讓,是否有受第43條之7的限制呢??@@

還請眾版大幫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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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06-17
22條好像是對外公開發行的規定 ,43-7I好像是說私募來
的有價證據不能以公開招募方式轉讓 。如果要公開招募
的話 ,必須先補辦公開發行及22II申報生效 ,才可以再
次發行~請問是這樣嗎?
Hedy avatarHedy2014-06-18
私募有價證券禁止再行賣出,非22條3項的老股承銷,是
為了避免發行人利用私募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