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157-1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案例探討
A為甲公司董事長,7/3號將招開記者會宣布一大利多消息
A於消息公開前打電話給經紀商乙的證劵員B買入甲公司股份
B依照他的專業經驗猜測疑有利多消息也跟著買入甲公司1萬股
問題:請問B是否成立內線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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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提是改編過去實例題
過往學說認為B會成立內線交易罪...中間過程先略
問題是修法後已要求要"實際知悉"跟"消息明確"
如此一來B僅憑猜測是否仍成立內線交易就有爭議
想請問此類似案例學說跟實務是否有新的看法呢QQ
還是跟過往持一樣的見解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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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案例探討
A為甲公司董事長,7/3號將招開記者會宣布一大利多消息
A於消息公開前打電話給經紀商乙的證劵員B買入甲公司股份
B依照他的專業經驗猜測疑有利多消息也跟著買入甲公司1萬股
問題:請問B是否成立內線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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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提是改編過去實例題
過往學說認為B會成立內線交易罪...中間過程先略
問題是修法後已要求要"實際知悉"跟"消息明確"
如此一來B僅憑猜測是否仍成立內線交易就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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