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找工作電子畢業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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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於1月21日退伍
過完年後開始投履歷
本身是私立二技畢業(電子系)
有一張數位電子乙級證照
就學期間完全是打混摸魚
什麼都沒學到
選擇的工作都是電子相關或者MIS網管工程師
明天有一間公司找我面試
應徵的職務是MIS網管客服工程師
但是我恐懼了
我是什麼貨色我太了解了
什麼都不會!!
週遭的朋友都說反正進去都是重頭學
但是重點是面試就被刷掉那連學都沒得學!!
面對面試官我真的不知道有什麼經歷可以拿出來說的
完全就是白紙一張 而且還是最便宜的衛生紙
我真的很想跟面試官說
"我前兩個月可以不拿薪水,希望你可以給我這個機會"
怎麼辦?心裡好徬徨
當兵前完全不煩惱,反正船到橋頭自然直
但是現在找工作則是要去爭取
可是我完全沒有拿得出來的籌碼阿

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10-03-19
從何說起呢 ?
最近和一位在軍職的故人聯絡上, 也許一點現實談能點通你一兩筆.
1. 不管你之前多混, 面試官也只能花個幾個小時來 " 認識你 " 這個人. 你想想, 如果你是面試官的話, 你理想中的應徵候選人是會如何表現 ?
對於剛退伍的人, 自信心和衝勁是很重要的. 不管你吃多少閉門羹, 你不能讓一時半刻的不順心就把自己打垮, 自亂陣腳, 應試時絕對不能表現出來你對自己的能力有疑慮. 不為什麼, 當你都不相信自己的時候, 還有誰會相信你 ?
2. 說進去後都是重頭學的人, 多半是高不成低不就的人, 在就業市場裡每年換工作的人. 進任何新的公司, 你一定會有新的東西要學, 但是絕對不會是重頭學. 人際技巧要能帶得進公司, 你以往建立的人脈要能跟著你四面八方走, 每個公司你只要待過, 你要能講得出公司的好處, 壞處弱點自己記在筆記本上, 記著就好不用四處嚷嚷. 更重要的事是, 你在學校學的, 即使你再混, 你好歹也騙到一張畢業證書和一張我聽都沒聽過的證照, 那證明你起碼會背書考試, 起碼有那股動機完成學校達成目標, 有頭有尾. 這些是你能貢獻給你未來雇主的能力, 就是你的籌碼.
3. 台灣的敗筆在教改. 但是我倒還沒聽說當兵可以一路混的, 你在當兵時的經歷, 仔細想想, 有那些可能可以轉換到你未來工作上的. 拿你應徵客服工程師來說好了, 你知道客服工程師都在做些什麼嗎 ? 如果是接電話的, 那你以前在當大頭兵時有沒有當總機或幫連長部隊長官接電話過 ? 我前兩天才被某某司令部的總機轉接, 有些總機大頭兵的口齒很清楚, 有一個就很龜毛, 你是龜毛的那一種嗎 ? 你如果不曉得你應徵職位的職務內容, 那你明天的面試摃龜的機率很高, 因為你如果對你即將面試的職位一點基本概念都沒有, 面試官馬上覺得你是被動型的草莓, 你連複試的機會都沒有. 可是你如果研究過, 知道公司的經營方向, 對你要面試的職務有了解, 馬上讓你從上百個應徵候選人裡出線, 因為你自動自發, 因為你重視這家公司, 因為你表現你在乎這個面試, 不是用嘴巴講, 而是用行動表視.
你說, 面試官喜不喜歡對公司有實際興趣的候選人 ? 而不是呆呆的待業退伍漢 ?
你有籌碼, 希望在你面試前, 你能考慮這幾點, 也許臨時抱佛腳可以抱到對的腳趾, 再不然, 對你日後未來的求職面試, 多少會有幫助.
Olive avatarOlive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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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he avatarBlanche2010-03-16

退伍找工作 電子畢業
安安板大如下 : 現在景氣不好你要找電子業工作使在不好找 , 正值工作只有百分之20機會 , 現在企業公司都跟人力銀行合作有人力銀行派遣 , 沒有退休金 / 人力派遣大行其道,有些派遣業者會根據客戶需求的工作期,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契約期滿離職,依法不必付資遣費。定期契約不是想簽就可以簽,勞基法對此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大銘與某人力派遣公司簽訂1年期的雇用契約,接受派遣至某公司擔任專案行政人員,1年屆滿,大銘擔心即將失業,請教律師,這種短期的雇用契約是否合法?在契約期滿後,大銘之工作是否就落空了?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無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如果沒有法定得終止雇用契約之情形,不能解雇勞工,就算解雇也無效;雇主依法得於終止雇用契約時,也要給付員工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有些雇主為了規避勞基法中對於解雇勞工之限制,不想給付資遣費,於是,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先預定契約有效期間;或約定契約至工作完成時,即為到期。屆時,勞工無待解雇即失去工作。
而依勞基法第18條規定,勞工因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而離職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所以,簽訂定期契約對勞工而言,較為不利。
定期勞動契約,如何才合法?
不過,勞動契約雖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雇主原則上應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亦即,契約上並沒有預定到期日之契約,勞工一經雇用,除有法定終止契約之事由或自請離職之外,可以做到退休年紀。
為了避免雇主藉定期契約規避勞基法的規定,勞基法第9條也特別就簽訂定期契約之情形加以限制,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始可簽訂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內容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例如,百貨公司因舉辦特價活動,而雇請勞工發送廣告傳單。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如,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候選人聘雇司機駕駛宣傳車進行助選。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例如,生產蕃茄醬之公司,為因應蕃茄生產之季節性,於每年之12月至3月間聘請額外人力,收購蕃茄加工處理。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例如,承攬水壩、公路建設,或專案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等。
所謂繼續性工作,是相對於「非繼續性工作」而來。
實務上,視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
如果有,視為「有繼續性」之工作。
如果不符合簽訂定期契約之規定,屬於繼續性工作,而雇主卻仍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雇主本身須面臨罰則。而且,這項契約依法仍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主張契約到期失效。
派遣勞工的法律保障
勞退新制施行之後,許多公司為了節省每月應按勞工薪資提撥之6%勞退金,紛紛精簡人事,改用派遣人力為公司提供勞務。
人力派遣公司通常會根據客戶需求的工作期,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但是,主管機關認為,人力派遣是該公司之經常性業務,不得為配合客戶之需求,而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因此,大銘與人力派遣公司簽訂1年期之定期契約,在法律上將被解釋為「不定期契約」。
此外,即使簽訂定期契約,於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對意思,或雖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依勞基法規定,仍視為不定期契約。
板大到民國102年底,國軍將達到「總員額二十萬」與「全募兵」的目標。國防部昨天澄清,根據這項規畫,真正開始實施「以受訓代替兵役」,將從民國103年起。 ※ 你還是回役簽下去當職業軍人以後很吃香福利 , 以後往生也有軍人公墓等 . 實施「全募兵制」,是馬英九總統競選政見其中一項,國防部預計從99年著手推動募兵制,逐年減少百分之十的徵兵數,最快102年底落實國軍全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