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這樣拍攝有違法嗎? - 全聯Leila · 2011-09-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在全聯旅順上班,店裡有個同事喜歡穿超低腰牛仔褲,每次她蹲下來股溝就露出一大半,我勸她她都無所謂.如果有顧客拿手機拍攝可以告他嗎?還是說公開散佈才可以告他?全聯All CommentsOliver2011-09-17光看也不行北市:讓人不適就是性騷擾2009年11月03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3日電)台北市日前傳出警方酒測女藝人時要求「吹一下」,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今天表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就涉及性騷擾,有時「看看都不行」。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記者會。身為律師的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表示,以日前傳出員警酒測時要求女星「吹一下」的事件為例,若當事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根據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資料,委員會成立 4年來,共受理250起相關案件,發現易出現性騷擾場所,以公車、捷運為最大宗,態樣則以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部位為主;其次是言語羞辱、貶抑或騷擾。但由於性騷擾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廖蕙芳強調,調查性騷擾案件首要在於保全證據,以免被害人因證據不全,喪失申訴機會。廖蕙芳表示,對性騷擾認定,已由過去「摸摸也不行」,發展到「看看也不行」。她舉例,北市1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方甚至長期一路「看」著她到茶水間與廁所,讓女子不堪其擾、精神崩潰。女子申訴性騷擾成立,男方已挨罰。台北市社會局科長張美美也指出,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趨嚴格,示愛稍有不慎,就可能變成性騷擾。她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社會局提醒民眾,如遇性騷擾,可向加害人任職單位、警察機關或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任職單位,可先向事發地的警察機關申訴。北市府申訴專線為1999轉4553或3365。981103 參考資料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57265/... 色男和變態男你們輸了!!!!!!!!!!!!!!!!!!!!!!!!!!!!!!!!! 我主張性侵犯And性騷擾者都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閹割了他們,他們仍還有手有腳,依然會性侵我們女性!!!!!!!!!!!!真是變態到極點了,狗改不了**!!!!!!!!!!!!!! 此言論主要是針對性犯罪者而言通常犯此等罪者會被褫奪公權既然公權被褫奪了那也就不需要談什麼人權了,因為你們沒有人權!!!!!!!!!!!!!! 姊姊妹妹站起來!!!!!!!!!!!!!!!!!!!! 知識 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大女人俱樂部問答內容是由Yahoo!奇摩知識提供平台,奇摩知識 已觸犯智慧財產權法,大女人俱樂部保證其合法性;而且保證其正確性。※附上性騷擾防治法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參考資料:全國法規網!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 Ivy2011-09-15「偷拍」的定義,只要是在公開場所,未先預告當事人,利用任何像是手機或是針孔相機拍攝別人,都是違法偷拍,最高可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對於偷拍者的法律責任,則比較少人去探討。事實上,由於偷拍者未經當事人同意,即私自拍攝當事人的私生活情形,已侵犯當事人的隱私。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以「針孔攝影機」偷拍「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就可能構成前述罪責。Related Posts全聯工作年假問題請有在「全聯福利中心…生鮮部門」工作的人回答…那種工作是不用輪班的工作?全聯跟ok超商那個工作比較輕鬆有請全聯員工入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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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記者會。身為律師的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表示,以日前傳出員警酒測時要求女星「吹一下」的事件為例,若當事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
根據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資料,委員會成立 4年來,共受理250起相關案件,發現易出現性騷擾場所,以公車、捷運為最大宗,態樣則以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部位為主;其次是言語羞辱、貶抑或騷擾。
但由於性騷擾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廖蕙芳強調,調查性騷擾案件首要在於保全證據,以免被害人因證據不全,喪失申訴機會。
廖蕙芳表示,對性騷擾認定,已由過去「摸摸也不行」,發展到「看看也不行」。她舉例,北市1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方甚至長期一路「看」著她到茶水間與廁所,讓女子不堪其擾、精神崩潰。女子申訴性騷擾成立,男方已挨罰。
台北市社會局科長張美美也指出,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趨嚴格,示愛稍有不慎,就可能變成性騷擾。她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社會局提醒民眾,如遇性騷擾,可向加害人任職單位、警察機關或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任職單位,可先向事發地的警察機關申訴。北市府申訴專線為1999轉4553或3365。
981103 參考資料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57265/... 色男和變態男你們輸了!!!!!!!!!!!!!!!!!!!!!!!!!!!!!!!!! 我主張性侵犯And性騷擾者都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閹割了他們,他們仍還有手有腳,依然會性侵我們女性!!!!!!!!!!!!真是變態到極點了,狗改不了**!!!!!!!!!!!!!! 此言論主要是針對性犯罪者而言通常犯此等罪者會被褫奪公權既然公權被褫奪了那也就不需要談什麼人權了,因為你們沒有人權!!!!!!!!!!!!!! 姊姊妹妹站起來!!!!!!!!!!!!!!!!!!!! 知識 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大女人俱樂部問答內容是由Yahoo!奇摩知識提供平台,奇摩知識 已觸犯智慧財產權法,大女人俱樂部保證其合法性;而且保證其正確性。
※附上性騷擾防治法法條︿︿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參考資料:全國法規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
但對於偷拍者的法律責任,則比較少人去探討。事實上,由於偷拍者未經當事人同意,即私自拍攝當事人的私生活情形,已侵犯當事人的隱私。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以「針孔攝影機」偷拍「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就可能構成前述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