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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公司出版部門允許批發商退貨,最多30%,批發商也同樣給零售商30%的退貨權
根據過去五年的經驗,平均退貨率為20%
X2年度共銷售$50,000,000,至年底時有$20,000,000的銷貨尚有6個月的退貨權
其餘$30,000,000已過退貨期限,本年度實際退貨21%
X1年度銷貨$20,000,000的帳款於X2年度收現,並發生18%的退貨
該部門收入認列按照附退貨權利的銷貨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要求出版部門X2年度應認列的收入
解答:$30,000,000*(1-21%)+$20,000,000*(1-30%)+$20,000,000*(30%-18%)
=$40,100,000
我的疑問:1.$30,000,000已過退貨期限,不是應該全部認列嗎
2.X1年度的帳款於X2年度收現,但又不是採現金基礎,
為何須認列X1年的收入,且30%-18%這部分我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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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公司出版部門允許批發商退貨,最多30%,批發商也同樣給零售商30%的退貨權
根據過去五年的經驗,平均退貨率為20%
X2年度共銷售$50,000,000,至年底時有$20,000,000的銷貨尚有6個月的退貨權
其餘$30,000,000已過退貨期限,本年度實際退貨21%
X1年度銷貨$20,000,000的帳款於X2年度收現,並發生18%的退貨
該部門收入認列按照附退貨權利的銷貨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要求出版部門X2年度應認列的收入
解答:$30,000,000*(1-21%)+$20,000,000*(1-30%)+$20,000,000*(30%-18%)
=$40,100,000
我的疑問:1.$30,000,000已過退貨期限,不是應該全部認列嗎
2.X1年度的帳款於X2年度收現,但又不是採現金基礎,
為何須認列X1年的收入,且30%-18%這部分我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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