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對乙有200萬借款債權,甲爾後分別將該債權先後出賣予丙、丁二人,並分別讓與,惟丙丁二人與甲皆未通知乙。爾後,丁持甲簽發之債權轉讓字據向乙請求付款,乙隨之付清借款予丁。
乙的債務因對準占有人丁清償而消滅
,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但我有問題的是:若丙要主張不當得利,是對丁還是對甲主張?
我的直覺應該是對甲,只是同學都認為是對丁。
請問各位大德到底對誰主張不當得利才是對的?
感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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