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讀賴老師的課本
結果發現三個問題,希望好心的前輩能幫我解除疑惑
1.書上說,婚約雖為婚姻的預約但並非結婚必經的程序,雇雙方當事人並不因
婚約而取得任何身分上的法律效果
我明白婚約不能請求強迫履行,但是如果訂定婚約後又因過失而違反976條,
另一方不是可以解除婚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嗎?還包括心靈上的賠償
如果沒有身分上的法律效果那為什麼可以請求賠償???
2.訂婚能力,指能理解訂婚的意義和效果的意思能力,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所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訂定的婚約也屬於有效嗎?
3.婚約為身份行為,不適用代理的規定,故指腹為婚不因子女的承認而發生效力
想請問所有的身分行無都不適用代理的規定嗎?我記得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可以啊
以上,感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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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發現三個問題,希望好心的前輩能幫我解除疑惑
1.書上說,婚約雖為婚姻的預約但並非結婚必經的程序,雇雙方當事人並不因
婚約而取得任何身分上的法律效果
我明白婚約不能請求強迫履行,但是如果訂定婚約後又因過失而違反976條,
另一方不是可以解除婚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嗎?還包括心靈上的賠償
如果沒有身分上的法律效果那為什麼可以請求賠償???
2.訂婚能力,指能理解訂婚的意義和效果的意思能力,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所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訂定的婚約也屬於有效嗎?
3.婚約為身份行為,不適用代理的規定,故指腹為婚不因子女的承認而發生效力
想請問所有的身分行無都不適用代理的規定嗎?我記得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可以啊
以上,感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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