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婚約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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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luugogo (luluugogo)》之銘言:
: 在讀賴老師的課本
: 結果發現三個問題,希望好心的前輩能幫我解除疑惑
: 1.書上說,婚約雖為婚姻的預約但並非結婚必經的程序,雇雙方當事人並不因
: 婚約而取得任何身分上的法律效果
: 我明白婚約不能請求強迫履行,但是如果訂定婚約後又因過失而違反976條,
: 另一方不是可以解除婚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嗎?還包括心靈上的賠償
: 如果沒有身分上的法律效果那為什麼可以請求賠償???

婚約是根據契約自由原則與我國傳統文化下的產物,故他有契約上的效果。
又由於婚約身份行為,故不能請求強迫履行。
至於976你可以把它想象成,瑕疵擔保。(非法律上的解釋,我個人是這樣理解976)
賠償,我記得只能要求返還因為訂定婚約給予的東西是一種負負擔的贈與,或以婚約
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的贈與

: 2.訂婚能力,指能理解訂婚的意義和效果的意思能力,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 所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訂定的婚約也屬於有效嗎?

看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

: 3.婚約為身份行為,不適用代理的規定,故指腹為婚不因子女的承認而發生效力
: 想請問所有的身分行無都不適用代理的規定嗎?我記得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可以啊
: 以上,感謝先^^
收養或終止收養 因為本身牽扯到小孩,可能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需
要有代理人。

基本上身份行為,在法律上屬於重大影響。故一般來說不適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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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自己的理解,有錯請前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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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3-12-30
忽然想到 1003條 夫妻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不算代
理人一種嗎!?
Steve avatarSteve2014-01-03
樓上:那是代理,但不是身分行為的代理
Selena avatarSelena2014-01-07
例如幫對方買菜or日用品,但不能代理收養等身分行為
Emily avatarEmily2014-01-10
了解,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