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7-11提前離職 - 7-11

Table of Contents

我前年因為被裁員....所以到7-11上班,跟老闆簽了一年合約,但是由於找到更好環境了!!所以就再21號下午告知主管說做到28號!!因為4月2號要去報到上班了!!之後面談老闆說了!!由於公司規定離職前要前3個月告知!!!不然要陪每小時10元津貼外!!包含訓練費用!!廣告費用!!還有加班費用....多久請到人就要妳支付多久的薪水!!因為這是當時說好的!!請問這是合理?

All Comments

Carol avatarCarol2012-03-23
匿名版大你好...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
Carol avatarCarol2012-03-26
若合約條款已經違反勞基法條.就是無效合約必須一邊上班一邊申訴請勞工局人員要求拿出合約若無.則根據勞基法條走但有.就是違法證據如果你想脫身一等時間到就離職才去申訴可能被安了是非之罪也就罷了還可以被以民事求償追償曠職三日的當日營業損失因為"口說無憑無據"又怎之是否為真總得有各錄音或是錄影吧?...
Sandy avatarSandy2012-03-24
雖然說有些事情做的不是很好!!都是盡心盡力!!大夜班工作到早上7點!!有時候還要中午才可以走!!早班幾點來才可以走!!有時候還要多做幾個小時的白工!!1~2小時不等已經不想說了!!
Yuri avatarYuri2012-03-25
當老闆面打電話給勞工局說要問勞工局怎麼辦讓老闆屁滾尿流嚇死他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2-03-27
很明顯違反勞基法了依你所在地打電話給勞檢所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