陞遷較高之職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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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
陞遷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
所稱公務人員陞遷指下列情形

係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
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這邊看不是很明白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
更白話一點的理解方式
或是實務見解能夠參考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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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20-05-28
前提-任用法第6條有規定關於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
職務列等)
升遷法施行細則第2條-
職務如跨二個以上職等(上述前提狀況)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ex.有兩個職務,A跨6-7職等,B跨6-8職等,B跨到8,所
以B為較高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

ex.A跨5-7職等,B跨6-7職等,B從6開始跨,B為較高職等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0-05-31
其實你在"高者"前面打個逗號,就會看得比較清楚了
Jack avatarJack2020-06-02
真的很感謝!
Ivy avatarIvy2020-06-03
這樣舉例馬上就明白了!
Faithe avatarFaithe2020-06-04
感謝一樓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