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
陞遷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
所稱公務人員陞遷指下列情形
係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
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這邊看不是很明白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
更白話一點的理解方式
或是實務見解能夠參考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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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
所稱公務人員陞遷指下列情形
係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
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這邊看不是很明白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
更白話一點的理解方式
或是實務見解能夠參考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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