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爬文 但還是不懂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第117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之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
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國賠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五年者亦同.
請問一下這兩條後段"逾五年"的部分,為什麼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不是有形成權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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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第117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之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
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國賠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五年者亦同.
請問一下這兩條後段"逾五年"的部分,為什麼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不是有形成權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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