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給薪疑問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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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詢問各位版友關於離職規定的問題。


我目前從事百貨業,已於2016/12/30向公司預告2017/1/31離職。我們公司發放薪水方式
為底薪+業績抽成獎金。


固定發薪日為每月25日。


每月25日發放當月底薪(等於提早給當月26~月底的薪水)、上月業績獎金。


例如12/25可領12/1~12/31底薪+11月業績獎金抽成。


而任職前我們曾經簽署一份任職同意書。任職同意書上頭寫著規定,若不同意便不錄用,
內容如下:

1.員工若離職,當月薪資將於次月25日發放;當月業績獎金將待扣除伙食費等相關扣款後
,於次次月25日發放。

2.此同意書於簽署後,視為雙方聘僱合約之一部分。


我和另一位同事將於2017/1/31離職,人事告訴我們1月薪資會保留到2月25日發放。1月營
業獎金(業績抽成)則會保留到3月25日發放,甚至我未休完的國定假日(12/25、1/1、
過年四天)也會等之後再給...。


我知道當初已經簽署同意書了(甚至大家都忘記有這樣的規定,等昨天發薪水時,我發現
只領到12月業績獎金時才想起來)....也覺得自己理虧,但這個年真的很難過T_T....


想請問版友這樣的給薪規定是否合理呢?

任職同意書的內容有無違法呢?


我有看過勞基法規定不可拖欠薪資,但不確定已簽有合約書的情況下是否適用....也不是
想告公司,只是想在2/25拿回所有薪資....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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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en avatarEden2017-01-29
但你都簽字了不是嗎? 而且薪資也沒說不給你啊
Xanthe avatarXanthe2017-01-31
又沒說不給。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02-04
所以你2/25沒拿到什麼錢?
Mia avatarMia2017-02-07
2/25還沒到 END
Oliver avatarOliver2017-02-09
薪資應定期給付,但有約定從其約定。而且這個約定看起
來沒有不合理,結案。
Rae avatarRae2017-02-14
ch大,2/25不會領到1月的獎金,要等3/25才會拿到;謝謝
各位版友回覆,因為從來沒被公司欠薪水超過兩個月,確認
一下合約沒有問題就等公司2/25發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