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地三 財稅行政 民法 - 考試
By Ophelia
at 2012-12-22T01:06
at 2012-12-22T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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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有點多...麻煩會的人熱心相助/ \
2.動物係因第三人之挑逗而加損於他人者,由何者負責損害賠償?
(A)動物 (B)未為相當注意管束之動物占有人 (C)實施挑逗行為之第三人
(D)未為相當注意管束之動物占有人及實施挑逗行為之第三人
Ans:D
想法:這題我選B
依據民§190,不是應由實施侵害第三人之動物占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嗎?
然後內部行為再由該人向實施挑逗行為之第三人求償吧?
4.下列何義務人所負責任之損害賠償範圍,不限於消極利益之賠償?
(A)締約上過失責任 (B)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責任 (C)表見代理人之責任
(D)乙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之責任
Ans:C
想法:請問該題所述「消極利益」是指義務嗎?還是另指他物?
7.關於遺產為債權之共同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之連帶債權,得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按其應繼分比例受領清
清償 (B)分割前為準公同共有,非連帶債權,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受領之權
Ans:B
想法:依據民§1153及1171所指,不是應為A選項嗎?
17.甲之A腳踏車為乙所竊取騎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甲對乙之盜贓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ns:C
想法:竊盜的行為,足以適用民§761之簡易交付轉移動產所有權嗎?
如果不是該條,B選項所指乙是如何拿到腳踏車的所有權?
18.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何種
請求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除去妨害請求權 (C)防止妨害請求權 (D)占有防止請求權
Ans:B
想法:該題可主張權利的主體到底是誰...我看不太懂= =
依民§767
如果讓與真正無效→出賣人有理→出賣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如果讓與真正有效→買受人有理→買受人得主張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樣不是A和B應該都可以...?
19.甲與好友在KTV慶生,結束離去後,服務生發現甲遺落之金戒指一枚,何人能主張遺失
物拾得之權利?
(A)發現金戒指之服務生 (C)KTV公司
Ans:C
想法:這題不知道依據的法條在哪裡,不是應該是誰撿到誰有1/10的報酬請求權
(§805)?
20.甲為八歲孩童,乙贈與甲踏車給甲,但甲的父母親不同意甲接受捐贈。
試問:乙贈與甲的契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Ans:A
想法:贈與腳踏車之行為是民§77但書所指純獲法律上的利益嗎?
又該純獲法律的利益和日常生活所必須者該如何定義呢?
24.下列何人無受輔助宣告之實益?
(A)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B)成年且結婚者 (C)未成年人且未結婚者
(D)未成年已結婚者
Ans:C
想法:依據民§14、15,並沒有提到成年人和未成年受監護或監護宣告之規定,
未成年不受輔助宣告之實益從何可得知呢?
抱歉問題有點多,但我真的不太懂...
麻煩會解的板友們幫忙一下,
感激不盡!!
--
2.動物係因第三人之挑逗而加損於他人者,由何者負責損害賠償?
(A)動物 (B)未為相當注意管束之動物占有人 (C)實施挑逗行為之第三人
(D)未為相當注意管束之動物占有人及實施挑逗行為之第三人
Ans:D
想法:這題我選B
依據民§190,不是應由實施侵害第三人之動物占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嗎?
然後內部行為再由該人向實施挑逗行為之第三人求償吧?
4.下列何義務人所負責任之損害賠償範圍,不限於消極利益之賠償?
(A)締約上過失責任 (B)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責任 (C)表見代理人之責任
(D)乙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之責任
Ans:C
想法:請問該題所述「消極利益」是指義務嗎?還是另指他物?
7.關於遺產為債權之共同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之連帶債權,得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按其應繼分比例受領清
清償 (B)分割前為準公同共有,非連帶債權,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受領之權
Ans:B
想法:依據民§1153及1171所指,不是應為A選項嗎?
17.甲之A腳踏車為乙所竊取騎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甲對乙之盜贓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ns:C
想法:竊盜的行為,足以適用民§761之簡易交付轉移動產所有權嗎?
如果不是該條,B選項所指乙是如何拿到腳踏車的所有權?
18.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何種
請求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除去妨害請求權 (C)防止妨害請求權 (D)占有防止請求權
Ans:B
想法:該題可主張權利的主體到底是誰...我看不太懂= =
依民§767
如果讓與真正無效→出賣人有理→出賣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如果讓與真正有效→買受人有理→買受人得主張除去妨害請求權
這樣不是A和B應該都可以...?
19.甲與好友在KTV慶生,結束離去後,服務生發現甲遺落之金戒指一枚,何人能主張遺失
物拾得之權利?
(A)發現金戒指之服務生 (C)KTV公司
Ans:C
想法:這題不知道依據的法條在哪裡,不是應該是誰撿到誰有1/10的報酬請求權
(§805)?
20.甲為八歲孩童,乙贈與甲踏車給甲,但甲的父母親不同意甲接受捐贈。
試問:乙贈與甲的契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Ans:A
想法:贈與腳踏車之行為是民§77但書所指純獲法律上的利益嗎?
又該純獲法律的利益和日常生活所必須者該如何定義呢?
24.下列何人無受輔助宣告之實益?
(A)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B)成年且結婚者 (C)未成年人且未結婚者
(D)未成年已結婚者
Ans:C
想法:依據民§14、15,並沒有提到成年人和未成年受監護或監護宣告之規定,
未成年不受輔助宣告之實益從何可得知呢?
抱歉問題有點多,但我真的不太懂...
麻煩會解的板友們幫忙一下,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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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12-12-25T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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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03T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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